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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天津市和平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来源: 最后更新:22-06-24 12:36:55

导读:近日,和平区面向全体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十六条禁令”,涵盖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渠道、收费周期等,重点强调“双减”政策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近日,和平区面向全体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十六条禁令”,涵盖培训时间、师资队伍、合同签订、广告发布、收费渠道、收费周期等,重点强调“双减”政策中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

  1、严禁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2、严禁超标超前培训。

  3、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

  4、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6、严禁高薪挖抢学校教师,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7、严禁买卖、传播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8、严禁不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或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损害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9、严禁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以外的方式收取培训费。

  10、严禁超期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11、严禁超前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

  12、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行业垄断行为。

  13、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或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14、严禁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15、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16、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标签: 课时  校外  培训机构  学科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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