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0 10:03:35
根据《温州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房地产稳进提质加大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政策》(温住房委办〔2022〕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市区个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实行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购房补贴”)操作流程明确如下:
一、购房补贴的对象及条件
1.购房区域范围。温州市辖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海经区、经开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2.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标准。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的认定标准为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住房。
3.享受购房补贴条件。
(1)补贴对象。仅限于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即该住房在网签合同时属于购买人在市区唯一住房。
(2)2022年6月12日到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首次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存量住房并在住建部门“商品房、存量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申请补贴时间。符合享受购房补贴条件的个人需在取得房屋不动产证后3个月内向房屋所在地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逾期视同放弃补助资格。
4.补贴标准。按购房合同载明的总房价0.6%给予补贴。
5.如上级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二、购房补贴的办理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一式一份);
2.经网签并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温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3.房屋不动产证(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包括信用卡、储蓄卡)。
(二)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流程。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相关所需材料,向属地区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报市住建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洞头区补贴资金自行承担,由区财政拨付区住建局核发)。
(三)购房补贴自提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三、补贴拨付具体分工
为保证购房补贴顺利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资金批复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住建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按规定与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结算和兑付工作,并落实相关档案的归档,建立月报制度。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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