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8 07:25:09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点击此处可以查看公告原文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将不得上道路行驶,一经发现,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十九条 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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