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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南京社保缴费基数申报对象+缴费基数

来源: 最后更新:23-01-13 05:30:12

导读: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1.参保单位以2022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3年1月1日后入职或1月6日前离职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

  2.参保单位以职工2022年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以下限为缴费基数。

  某职工2022年3月入职某单位并参保,其2022年3-12月应发工资合计为85000元

  则该职工2023年度应申报的年缴费工资为102000元(即85000÷10×12=102000)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定方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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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规定执行。

标签: 基数  职工  工资  下限  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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