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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6 12:47:14

导读: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

  【荔湾区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并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① 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但在广州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②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广州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3)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备注: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

  (二)已办理预购商品住宅预告登记的住房;

  (三)暂未办理继承手续的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四)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五)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标签: 住房  申请人  广州市  家庭  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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