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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的申请须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8 10:48:30

导读:一、有关规定:(一)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险车和工程救护车,除上述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一、有关规定:
(一)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险车和工程救护车,除上述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二)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1、警车: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等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
2、消防车:安装“连续调频调”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应为红色或红、蓝色同时使用。
3、工程救险车:安装“单音断鸣调”警报器,标志灯具光色应为黄色。
4、救护车:安装“慢速双音转换调”警报器,标志灯应为蓝色。上述各类特种车辆安装的警报器,音调声压级为110-120分贝。
二、办事所需资料:
(一)《行驶证》及复印件。
(二)《广东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申请表》(救护车还需提交《广州市医疗机构救护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审核表》)。
(三)交验车辆。(统一到广东大路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1号)。
三、办事地址:
岑村车管总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四、投诉电话:
市局:110;交警支队:83118400;车管所:83115303、83115328。
(注:如有变动,以车管所公布为准)

标签: 警报器  灯具  标志  车辆  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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