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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限规定 济宁市流动人口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8 01:16:35

导读:流动人口自达到居住地之日起;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济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时限规定

  (一)流动人口自达到居住地之日起,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居住、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三)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四)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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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流动人口  出租人  之日起  工作日内  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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