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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物业公司不可以有哪些行为(物业公司不能收取哪些费用)

来源: 最后更新:23-12-05 05:22:38

导读:阜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哪些行为?详情请见正文。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的行文: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

  ·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擅自改变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活动;

  ·挪用、侵占、隐瞒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于经营活动的收益;

  ·与业主委员会委员串通,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采取中断、限时限量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或者限制业主及其车辆进出小区、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泄露业主信息;

  ·阻扰、干预业主大会成立或者换届;

  ·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阻挠、干扰、妨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

  ·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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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业主  物业服务  设施  设备  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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