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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幼儿园建设标准征集(清远幼儿园建设标准征集活动方案)

来源: 最后更新:23-12-06 01:52:44

导读: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2023清远幼儿园征集意见稿中建设标准如下:

  1、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不低于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应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等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2、新规划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海绵城市等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符合工程建设要求。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2022年12月1日前已批准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可按原标准建设。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建设的幼儿园: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供地并已核发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已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总平面方案,总平面方案已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幼儿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幼儿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出让合同已明确幼儿园建设规模的。

  4、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未出让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办法标准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教育主管部门应在土地供应方案编制征询意见环节提出幼儿园的建设、装修、移交标准,明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将相关要求交由土地收储主管部门汇总意见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阶段将用地开发指标及幼儿园等配套设施管控要求一并交付用地受让单位,由受让单位在规划中予以落实。

  5、含有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报建时,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上标注该地块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同时单列配套幼儿园的相关规划指标,方案设计应征得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同意。第三方审图机构应结合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意见,按照规划许可和建设条件开展施工图审查,方案设计应具备达到移交交付正常使用条件应有的功能设置和装修需求,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施工许可证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6、 对于在建幼儿园,各相关部门要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达到配建标准的住宅小区未配套幼儿园、暂未规划建设或缩建少建的,应依据国家和省、市、区配建标准,通过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权限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7、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须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可以联合多个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规划共建一所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可以按照当地学位成本(含建设与用地费用)和须配建学位数出资,由属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学位问题。

  8、各地在保障适龄儿童幼儿园学位供给基础上,可适当增加用地面积建设幼儿园托班,用于招收2至3岁的幼儿。

标签: 幼儿园  标准  住宅小区  本办法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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