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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赣州会昌城区公租房申请材料 会昌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4-01-06 12:27:55

导读: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居委会户籍居民、教科体育系统职工、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职工等公租房申请所需材料,详见正文。

  申请受理点、申请对象及所需资料

  (一)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居委会户籍居民

  受理点:贡江、城北、红旗、湘青、水东、南外、富东、西北街、月亮湾、杨梅江社区居委会

  申请对象:县城市社区户籍居民,具有县城市社区户籍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工业园区入园企业职工;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非县城市社区户籍个体工商户

  1.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社区户籍申请对象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⑹已配租公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⑺在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2.各社区居委会辖区内非城镇户籍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⑹已配租公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⑺在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⑻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教科体育系统职工

  受理点:县教科体局

  申请对象:非县城市社区户籍的教科体机关、各中小学幼儿园干职工

  申请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⑹已配租公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⑺在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⑻教科体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的,提供编制证明;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近6个月社保缴交凭证(1份)或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证明(1份)。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单位职工

  受理点:县人社局

  申请对象:非县城市社区户籍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职工

  申请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⑹已配租公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⑺在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的,提供编制证明;临时聘用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近6个月社保缴交凭证(1份)或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证明(1份)。

  (四)工业园区进园企业职工

  受理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申请对象:非县城市社区户籍的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所管辖企业职工

  申请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⑵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⑹已配租公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⑺在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⑻工业园入园企业职工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近6个月社保缴交凭证(1份)或银行出具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证明(1份)。

  (五)第81、86、87、88、89网格户籍居民

  受理点:文武坝镇政府申请对象:第81、86、87、88、89网格城镇户籍居民

  申请所需资料:

  ⑴县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会昌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⑶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

  ⑷申请人家庭全体人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1寸免冠照片(各1份)。

  ⑹已配租公租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⑺在县城区范围内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

  (六)优先配租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纳入优先配租。家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或患大病人员;或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或优扶对象及退役军人;或者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未成年孤儿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贫困或城镇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家庭。以上人员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标签: 复印件  申请人  县城  户籍  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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