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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门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2020年江门生育险报销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4-03-12 07:24:07

导读:参加居民医保的孕产妇(按规定应由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但单位未参保缴费人员除外)享受住院分娩和终止妊娠医疗费用待遇,由基金按居民医保住院(含大病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支付标准

  (一)职工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具体备案情形和手续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补办理结算或者申请零星报销按照直接结算的待遇标准支付。

  (二)未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或因参保职工个人原因造成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可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支付标准详见附件《江门市不能直接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以下简称支付标准),具体情形如下:

  1.对非急诊、抢救、转诊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相应支付标准与已直接结算费用差额(差额=支付标准-已直接结算费用)幅度内进行报销。申请报销金额低于差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或等于差额的,按差额报销;当差额低于零时,直接按零报销。

  2.对因急诊、抢救、转诊发生的不能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申请报销金额低于相应支付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报销;超过或等于支付标准的,按相应支付标准报销。

  (三)根据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及结合生育医疗费用增长情况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将适时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申请材料

  (一)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零星报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所需提供的材料,统一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3号)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和受理表格等有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用报销。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凭以下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1.医院病历或出院小结(生育当次);

  2.当次收费收据和收费清单(电脑打印并加盖收费章);

  3.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未享有生育保障(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的承诺书(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承诺书(计划生育情况可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5.结婚证(可以通过联网信息共享查询的不用提供);

  6.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失业或未就业的承诺书。

  附件

  江门市不能直接结算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医院级别支付标准

一级及以下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合计

其中

合计

其中

合计

其中

住院

产前检查

住院

产前检查

住院

产前检查

1.阴式分娩

4040

2800

1240

4600

3300

1300

5100

3800

1300

2.剖宫产

5640

4400

1240

6200

4900

1300

6800

5500

1300

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

1500

不含产前检查费用

1800

不含产前检查费用

2000

不含产前检查费用

4.妊娠4个月以下人流

(门诊药流)

门诊

400

含术前检查费用

450

含术前检查费用

550

含术前检查费用

住院

800

900

1000

5.放(取)环

120

150

200

6.输卵管结扎

800

1200

1500

7.输卵管复通

2000

3000

4000

8.输精管结扎

600

800

1000

9.输精管复通

1000

2000

3000

  说明:

  1.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按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级别确定。

  2.表中阴式分娩、剖宫产的支付标准已包含自妊娠期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分娩、分娩当次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3.表中“3.妊娠4个月(含)以上引产或自然流产”不含产前检查费用,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按不同级别的医院的产前检查支付标准支付。

  4.表中的支付标准指参保职工本人的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不包括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5.“月数”的计算方法:按产科学的概念,7天为一孕周,4周为一孕月计算。

  政策依据:

  江门市2024年度生育保险待遇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江医保发〔2021〕99号)等规定执行。

标签: 产前  标准  医疗费用  职工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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