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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年人享受哪些社会优待(黑龙江省老年人享受哪些社会优待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4-03-15 05:54:57

导读:依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老年人享受优待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等。

  依据《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对应条例:

  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电视等业务;

  (三)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四)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五)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

  (七)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优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优待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优待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逐步扩大享受优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围,提高优待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共文化场所应当为老年人文艺团体开展活动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场地。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活动场地,不得对进入场馆的老年人进行年龄限制,并做好老年人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工作,向老年人提示相关风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或者场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固定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领取养老金、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便利条件和优质服务,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属关系变更,以及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向其本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公安、土地、房产、公证、金融机构等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经常走访老年人,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现状,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商品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查处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大对无证营销老年商品以及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并予以曝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外,举办保健食品宣传推介时现场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得发布。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公安等管理部门、电信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和打击针对老年人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以及开设专用窗口或者绿色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残疾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优先服务。

  鼓励医疗机构减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就医诊察费,为老年人提供义诊、上门医疗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点、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体制,并为辖区内常住的六十周岁以上失独老年人以及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和健康指导,并逐步增加免费体检项目。

  第四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对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受理、审查和指派人员办理。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优先受理老年人的调解申请。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踪老年人寻找机制。社会求助服务平台应当为寻找失踪老年人提供帮助。

  温馨提示: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标签: 老年人  优待  保健食品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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