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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特困救助供养对象认定条件(长沙特困人员的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7 09:38:56

导读:持有长沙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

  凡持有长沙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无生活来源;

  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本市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享受特困供养,已经批准享受的,从查实的下月起终止享受:

  (一)提出申请前或享受特困供养期间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营运船舶、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保障期间购房、建房(拆迁安置、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三)拥有经营性门面或2套及以上住房;

  (四)按有关政策领取了征地拆迁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不能说明已经使用的用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五)采取隐匿、转移、变卖等手段,放弃自身权益和财产,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签署授权书、并提供有关证明、证件或证明、证件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八)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虚假住所的;

  (九)经区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标签: 财产  残疾人  情形  收入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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