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31:48
为确保居住证积分政策有序衔接,维护积分落户申请人合法权益,现将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中涉及购房积分政策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以前购房的,可选择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2018〕26号)规定,一次性积40分;或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规定,按年度积分。
二、申请人于2020年4月2日及以后购房的,按《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规〔2020〕4号)规定,按年度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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