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江苏申报低保流程(南京低保申请流程)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1:45:07

导读:江苏省申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和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具体的流程详见正文。

  1、最低生活保障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

  2、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办理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规定的网络渠道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实行居住地申请,同城通办。

  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赡(扶、抚)养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提交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填写申请表,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其他必要的情况,提供不能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获取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与县(市、区)、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属等。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对于申请人申明与县(市、区)、乡镇(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5、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常住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1)信息核对。按照“逢进必核”要求,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依法依规查询核对申请人家庭及其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领、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领、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等信息。

  (2)入户调查。组织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覆盖面应当达到 100%,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必要时,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中出现投诉、举报等较大争议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评议人员主要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报县级民政部门,作为审核确认的参考依据。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公示等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审核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9、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并从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0、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

  公示中应当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隐私,主要公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最低生活保障无关的信息。

  11、因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涉及个人隐私情形的,可凭有效材料,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不组织公示。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当地信用体系建设情况,适当优化审核确认程序。

标签: 申请人  乡镇  街道办事处  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baike/techan/213686.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