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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2:49:26

导读:长春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长春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详见正文。

  提取所需材料有: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二)婚姻证明材料(涉及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提取时提供)、户籍证明材料(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业务证明材料

  ①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

  ②已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增量房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提取时限:

  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标签: 申请人  证明材料  配偶  权证  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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