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8:21:50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南京产假(女方):128天。
南京陪产假(男方):15天。
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特别提醒: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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