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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2-05-18 04:41:42

导读:南京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什么?南京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对象是怎么规定的?一起来看看。

  扣除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扣除对象:

  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标签: 所得  纳税人  额度  赡养人  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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