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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条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特困人员供养)

来源: 最后更新:22-08-11 12:59:56

导读:特困人员出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终止规定之一情形,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享受特困供养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购买共有产权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非因危房改造原因兴建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7)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其他说明: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调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可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标签: 人员  义务人  最低生活保障  待遇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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