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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请时限(汕尾市生育保险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8:15:36

导读:汕尾市职工生育保险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落实“两险”合并实施、支持三孩政策等,服务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大战略,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39号)规定,汕尾市职工生育保险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落实 “两险”合并实施、支持三孩政策等,服务国家人口政策调整大战略,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障权益。

  新《规定》明确费用结算申请时间由一年延至三年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二)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三)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3年内,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拓展】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二)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标签: 职工  广东省  津贴  计划生育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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