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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疫情防控第33号通告(张家港市疫情防控最新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05:02:22

导读:所有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等负有防疫责任的单位未落实入口处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检查口罩佩戴情况、经常性做好环境消毒工作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治安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执法的通告

  为坚决遏制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坚决打赢防疫阻击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严格执法,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等负有防疫责任的单位未落实入口处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检查口罩佩戴情况、经常性做好环境消毒工作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拒不整改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治安处罚,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制使用。

  二、棋牌室、麻将室、校外培训机构(含托育机构)未按规定一律暂停开放、暂停线下培训(照护)活动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业、关闭有关场所并依法对负责人限制从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人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拒不配合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的或未按规定向所在村(社区)和单位登记报备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规定应定期核酸检测的行业从业人员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及其他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服从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监测)或在隔离(居家)期间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人有隐瞒健康状况、在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情况,或者有逃避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等行为的,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将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六、零售药店继续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类药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七、进口冷链经营户未按要求索取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溯源信息的,缺少以上任一证明的,一律不得生产加工和上市销售。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村(社区)等受委托从事防疫工作的人员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或拘留,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8月11日

标签: 防控  疫情  刑法  依法追究  核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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