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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理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12:02:57

导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等。

  徐州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学习或参保人员外出务工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本地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市区参保人员经市内定点三级医疗机构或县级统筹区参保人员经县级最高等级的医疗机构诊断不宜在本地治疗、需要转统筹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

  以上一、二、三款人员统称“驻外人员”。

  异地就医备案申请

  (一)驻外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1.申请需提交材料:

  (1)出示社保卡(原件);

  (2)提供以下就医地居住证明之一(原件及复印件):

  1相关居住证明;

  2街道社区出具的有效证明。

  2.办理流程:

  (1)关注”徐州医保“公众号。

  (2)通过电话传真(0516-85805969)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3)通过“徐州市医疗保险”微信服务号申请异地就医备案。

  (4)本人或代办人携带以上相关材料至参保地各经办机构办理(地址附后)。

  ★注:1.驻外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六个月后方可注销。异地就医备案期间如在我市发生医疗费用,按照驻外人员转诊转院办理。

  2.对农民工和双创人员(两类人员)实行“承诺补充制”备案,先行承诺备案后,三个月内在就医地取得相关材料(如居住证申请回执等)后进行补充,三个月内未补交备案材料的,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注销其异地就医备案,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非正常转诊转院执行,医保多支付的费用追回。

  3.异地就医驻外人员备案登记后,需在备案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备案地的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就医。未刷卡先行垫付的费用,可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零星报销。

  (二)异地转诊转院备案

  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参保地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参保人员需到其它城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具备转市外权限的医疗机构院内会诊同意后办理市外转诊转院备案。

  (1)转诊转院备案到就医地所在城市,不限定具体的医疗机构,备案后在该城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医。

  (2)备案到同一就医地持卡直接联网结算的转诊转院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未刷卡直接联网结算的备案有效期为当次有效。当次是指在备案地同一医院连续发生的门急诊检查和住院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完整医疗行为过程。

  (3)未开通门诊直接结算但开通住院直接结算联网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

  (4)市外转诊转院补备案限异地在院期间申请。参保人员需经诊治过的参保地最高等级且具有转诊转院权限的医疗机构同意,持未出院承诺书、入院通知单、病程记录(或医嘱单、押金单)等材料,按备案规定向转出医疗机构提交办理。符合条件的,备案日期可提至本次入院前一日,出院刷卡结算。垫付后回参保地申请手工零星报销的,备案经办日期须早于出院日期。

  (5)备案有效期内办理入院手续的,无论本次出院日期是否超出备案有效期,均属于有效备案。

  (6)备案有效期满再次转诊转院就医的,需要重新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备案登记。

  (三)异地就医再转院

  异地就医人员因疾病诊断或治疗需要,受当地最高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到其它地区医疗机构诊疗的,由转出医疗机构提供盖有医院公章的转诊转院证明。费用报销时携带相关报销材料和转诊转院证明即可办理。异地再转院有效期为当次有效,之后仍需在该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需重新办理异地再转院备案。

标签: 异地  医疗机构  人员  参保  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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