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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哪些情形可以转移接续?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12:16:57

导读:养老保险如何衔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那么宿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哪些情形可以转移接续?详情请看全文。

  宿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情况如下:

  1、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2、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3、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4、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

  5、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业参保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相关规定执行;

  6、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可暂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其正式办理离职后,根据其重新就业情况,按照上述办法相应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拓展信息:

  1、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2、、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转移接续在企业参保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标签: 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  关系  机关事业单位  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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