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2022年温州龙港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注意事项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2:52:45

导读: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2022年温州龙港人才住房配售申请注意事项

  (一)所称的我市用人单位:

  1.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龙港市的企业,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房地产企业除外(以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作为判断依据,具体由市监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2.市属国有企业;

  3.省部属企业在龙港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4.市机关事业单位。

  隶属关系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主要税收地以税务部门意见为准。

  (二)所称的学历指国内应为全日制,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需经国家教育部留服中心认证。

  “全日制”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类别、学信网查询结果、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等为辅助证明材料。

  所称的技师指取得浙江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或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由市社会事业局核定。所称的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需按规定经过确认或转许,以市社会事业局核定为准。

  (三)所称的全职工作:

  1.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2.每年在龙工作满9个月以上(海外人才放宽至6个月以上)。

  3.国内人才统一要求以在龙用人单位为主体缴纳社保(职工养老、职工医疗、机关养老至少缴纳一种)6个月以上,且目前为在保状态;外籍人才需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且以在龙用人单位为工作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以上。

  4.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中院士、“瓯越鲲鹏计划”“瓯越海智计划”和海外工程师对象未满70周岁;5.除龙港市单位外,不再有其他全职任职单位。认定为派遣来龙、退休返聘、柔性引才类别的,不属于全职。

  (四)所称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额要求人才所在单位出具盖章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导出具体路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查询统计-单位申报记录查询”)中“累计情况-累计收入额”项目数额,并辅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确定。

  (五)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为产权行政限制,不得上市流通周转、不得办理抵押贷款(用于购买本套住房的公积金和商业按揭贷款除外),发生购房人离温、离职未就业创业6个月以上、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的,实施机构有权按规定回购人才住房。

  (六)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

  1.申请人及配偶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不是以主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享受的除外)、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申领过人才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等。

  3.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七)人才住房政策按照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人才住房配租、人才住房配售、人才租房补贴、人才购房补贴在每项申请审批流程完毕之前不能同时申报。

  (八)申请人已认购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请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及人才住房配租。租房补贴在保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人才租房补贴;人才住房承租对象认购人才住房并签订购房合同的,自签订购房合同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配租型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九)申请人享受的住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列入人才住房政府优惠政策核查范围。申请人认购人才住房后,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不再向本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可按规定提取。

  (十)申报人及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骗取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追回人才住房,并列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黑名单和个人征信系统,取消个人和单位此后3年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资格。

  点击查看>>>

标签: 人才  住房  用人单位  优惠政策  港市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baike/techan/715676.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