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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乐清市集体户落户材料及条件 温州乐清市集体户落户材料及条件要求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3:44:00

导读:《乐清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明年1月起施行!温州乐清市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原则,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温州乐清市市外户口人员在我市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落户。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完税证明;

  3.商业用房或者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证;

  4.乐清市内无房产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本细则所指“落户地证明”包括:

  (一)落户地为投亲靠友(有工作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所在地城镇地区同一乡镇<街道>同一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的家庭户亲友)的,需提供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房屋权属证明及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二)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三)落户地为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集体户或人才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市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

  (四)落户地为酒店式公寓集体户的,需提供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及酒店式公寓产权证。

标签: 集体户  单位  乐清市  户口簿  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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