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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养老保险转移指南(保定市养老保险中心)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6 03:09:03

导读: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如下

  办理跨省转入: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我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用人单位申请转入,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参保缴费凭证》;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5)我局新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编号;

  (6)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7)如遇特殊情况,需提供社保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3、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我局受理后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办理省内转入:

  参照跨省转入程序办理,因省内转移不转移基金,故不再查询基金到账情况。

标签: 我局  关系  社保  参保  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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