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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12:00:30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人才创业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烟台市博士后资金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人才创业创新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范围内由国家和省新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工作站分站(以下简称博士后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设立博士后站(基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博士后站(基地)内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其合作导师。

  第三条 博士后资助坚持科学规范、公正择优和厉行节约原则,分等级按项目类型资助。

  第四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博士后资金资助的预算编制、审核、发放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建站资助

  第五条 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在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40 万元建站资助;经批准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人员进站并完成开题报告后,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建站资助;分站、基地批准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由市级财政再给予 20 万元资助。

  第六条 建站资助资金为一次性资助,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七条 申请建站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以园区名义设立的博士后站,可由园区根据区内参与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情况合理分配资助资金。

  第三章 科研资助

  第八条 鼓励博士后站(基地)招收博士后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每招收 1 名博士后人员,开题报告完成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设站单位 5 万元科研资助。

  第九条 科研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 30%。

  第十条 申请科研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科研资助申请报告、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四章 博士后生活补贴及留烟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博士后站(基地)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最低保障制度,每名博士后每年不低于 15 万元。其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中央或省直驻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市直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 10 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各区市博士后站(基地)由市级财政和同级财政每年各给予 5 万元生活补贴,其他部分由设站单位统筹解决。发放时间以博士后人员实际在站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 3 年。

  第十二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或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生活补贴。申请博士后生活补贴提交的材料包括: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申请报告、经评审专家签字的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或工作期满审批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十三条 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烟工作且缴纳社保满一年的,由市级财政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留烟奖励,并可继续享受《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规定的生活补贴、购房补贴政策。

  第五章 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博士后站(基地)每招收 1 名博士后人员,在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且中期评估合格后,由同级财政给予合作导师 2 万元科研资助。

  第十五条 申请合作导师科研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作导师科研资助申请报告、合作导师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联合培养协议书、研究项目开题报告、经评审专家签字的博士后人员中期评估报告、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十六条 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运用研究项目或成果创业(指不与创办企业之外的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和聘用关系)的,由创业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再给予合作导师 5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申请合作导师奖励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作导师奖励申请报告、合作导师身份证复印件、留烟创业博士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联合培养协议书、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年的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合作导师科研资助和奖励主要用于从事科研工作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软件)资料、聘用助手、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参加学术活动所需的费用等。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 30%。

  第六章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及配套资金

  第十九条 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的申报与使用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20〕7 号)、《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规〔2018〕 2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站(基地)博士后人员获得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后,由同级财政再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主要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 知识产权事务费、聘用助手以及参加学术活动等,不得作为个人的生活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申请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提交的材料包括: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申请报告(含获资助项目简介)、博士后人员进站介绍信、国家(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批准文件复印件、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七章 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基地)奖励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的要求,加大博士后工作评估考核力度,对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招收博士后人员数量多、层次高,博士后研究成果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在国家和省、市评估考核中确定为优秀博士后站(基地)的,由市级财政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励。国家和省评估考核按照上级部署进行,市级评估考核原则上三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四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博士后站(基地)的建设和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包括支付导师培养费、为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而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书籍(软件)资料、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参加博士后学术交流活动等支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提交的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优秀博士后站(基地)证明材料、设站单位银行开户信息。

  第八章 资助资金审批和支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站(基地)建站资助、优秀博士后站(基地)奖励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审批支付:

  (一)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及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核并及时下达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其他资助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审批支付:

  (一)设站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核并及时下达资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助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博士后资助资金,并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或个人。需同级财政发放的资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的,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第九章 资助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十条 设站单位须对资助资金进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博士后站(基地)应对资助资金及时登记备案,确保资助工作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资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支付,凡违反规定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或退站的,设站单位须作出资助资金结算报告,结余资金及时上缴财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站(基地)连续两年不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经督促整改无效的,终止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资金资助。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以及设站两年以上仍未开展博士后人员招收工作的设站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博士后人员、合作导师、博士后站(基地)及设站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5 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2.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

  3.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资金资助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开题报告是指博士后站(基地)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开题答辩会后,经专家评审通过且设站单位同意开题的正式报告;中期评估报告是指博士后人员进站(基地)满一年后,经专家认定合格形成的正式报告。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中途退站的,自办理完退站手续当月起,不再享受烟台市博士后资助政策。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身份转为在职人员的,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自身份变动当月起,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和留烟奖励政策。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列资金资助与我市其他人才资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每名博士后人员只能享受一次烟台市博士后相关资助。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文件保持一致。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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