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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后申报材料

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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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原件、复印件1份;

  2、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3、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潍坊生育保险指南

标签: 原件  复印件  生育保险  潍坊  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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