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07 08:57:41
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原件、复印件1份;
2、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3、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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