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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育儿假最新规定(山东育儿假)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1 09:23:26

导读:山东拟新增设“育儿假”,并拟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山东省育儿假最新规定:

  目前山东省育儿假处于拟新增阶段。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1月29日在济南召开,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在陪产假、育儿假以及增加的产假期间,女职工及其配偶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取消其福利待遇、降低工资或者辞退。

  与现行条例相比,山东拟新增设“育儿假”,并拟规定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而且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发放。

  为了让举措更好落地推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章节专门明确: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信息:

  山东计生条例已经三次修订

  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程度较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较重的省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山东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2122.1万,占比为20.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全省整体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该条例出台后,随着国家“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生育政策的调整,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并指出,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作出八个方面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情况,山东启动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于11月29日在济南召开,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点击查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标签: 山东省  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  产假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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