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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电动车上路处罚规定有哪些(聊城市关于电动车的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4 07:04:00

导读:山东省2022年5月1号起实行新的电动车管理条例,其中规定了电动车上路违反规定予以处罚的标准,详见正文。

  聊城电动车处罚规定如下:

  1、违反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2、违反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并登记相关信息;再次违反且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处20元罚款。

  3、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5、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标签: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部门  行政处罚  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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