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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原文)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01:26:53

导读:包括申报条件及保障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的条件、保障方式、申请与核准、保障管理等,详见正文。

  咸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0]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及保障对象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具备的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离异或户口不在城区的单个人员以单身家庭计,以下均称为申请家庭。

  2、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或个人在本市无购房、无自有性住房、无承租单位公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二)保障对象

  1、咸阳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

  2、新参加工作人员

  3、外来务工人员

  4、城区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5、其他需保障人员和家庭

  二、保障方式

  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方式是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或个人,按照轮候顺序或政策规定的优先保障家庭、人员给予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形式予以保障。

  三、申请与核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或所在地社区、街道办出具的申请家庭经济收入、住房状况,就业情况证明。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6)大中专院校毕业证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7)申请人两寸彩照两张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各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户,社区在2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退回,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合格的申请资料统一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15日后,向所在地街道办申报。企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自建且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政府给予一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受理按集中申请人员审核办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保障条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

  3、复审。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和街道办调查、公示、核实程序是否规范提出复审意见。对资料不完备、程序不规范、核实不到位的限期补办完善;对手续齐全和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4、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各区申请人名单后,通过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期间,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接受实名举报。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四、保障管理

  (一)分配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原则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登记排队次序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2、企业、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自建且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或政府给予一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如申请家庭大部分集中在本企业或开发区、工业园,可优先解决符合保障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其余房源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出租,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后施行。其他社会团体、经营组织或个人投资运营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若享受国家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保障对象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分配。

  秦都区(含高新区)、渭城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配租前,保障资格、分配方案、须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入分配程序。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咸阳市城区公布的保障轮候顺序适当予以调整。配租过程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实施。

  以上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必须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进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库。

  3、市级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分配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省市有关政策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4、按照《咸阳市城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分配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或个人,配租时可优先予以照顾:

  (1)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肢体行动不便的;

  (2)优抚对象(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革命烈士家庭家属);

  (3)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4)家庭成员有转业军人或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个人应与市住房保障部门或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的管理单位签订《咸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退出等有关事项。公共租赁住房租期为三年,租期满后,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续租时必须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确定。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按照房屋不同地段、结构、层次制定相应调节系数,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租赁单位不得超标收费或者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收费价格。

  (3)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投资补助和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利息。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交纳6个月租金额作为押金,以保证租赁合同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押金,违约的可从押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6)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具体实施。每年12月31日前,街道办或所在单位,要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由街道办或所在单位签署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后,取消该家庭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复核及退出情况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三)退出管理

  (1)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市区获得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③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④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⑤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⑥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

  ⑦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约的;

  ⑨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4)租住公共租赁房退出家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被取消保障资格或解除租赁关系起3个月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2)对承租人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4)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其他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自行制定本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方案。

  咸阳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区办公室

  2013年2月16日

标签: 住房  家庭  部门  承租人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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