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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大病二次报销政策(济宁市大病二次报销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5 10:09:13

导读: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

  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范围。

  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和精准扶贫对象,以上救助对象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

  2.低收入救助对象:人均收入在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疾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医疗救助程序: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后,凭住院收费专用票据、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医疗救助专门服务窗口,通过一站式医疗救助平台给予救助。

  (二)其他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的,申请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医疗机构诊断依据等证件、材料和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单据,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于急需救助的突发性疾病,应当特事特办,及时救助。在保证对象真实、材料准确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标签: 对象  医疗  家庭  最低生活保障  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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