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7 10:22:3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对生育假主要作了三个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男方产前检查陪护假。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
二是增加育儿假。夫妻双方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分别累计享受育儿假十天。
三是制定差异化的育儿假奖励措施。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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