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09:11:47
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和补办手续:
(一)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二)转让犬只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变更登记;
(三)放弃养犬的,应当转让犬只或者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留场所,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四)犬只死亡的,应当自死亡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五)犬只失踪的,应当自失踪之日起五日内向居住地公安部门备案;
(六)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补办。
违反本规定,逾期不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手续或者遗失养犬登记证不及时补办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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