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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普通护照办理服务指南(温州办理护照预约)

来源: 最后更新:22-10-19 06:30:05

导读: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适用对象: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

  四、受理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大厅

  五、决定机构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中国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业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可以申请办理普通护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

  3、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的,可以申请补发普通护照。

  八、禁止性要求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普通护照:

  1、 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 无法证明身份的;

  3、 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 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在办证窗口自助填表机上填写打印);

  2、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可在接待大厅制证相片采集室免费采集)。

  4、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还应提交能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5、申请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6、申请人是凭《浙江省居住证》在居住地申请普通护照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还应提交签注在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7、申请换发护照的需提交所持的原普通护照。

  8、申请补发护照的需提交护照遗失损毁声明。

  9、交验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仅限华侨申请护照时提交,代替居民身份证使用)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申请。

  联系电话:0577-89980376、0577-89980375;

  办公地址:温州市民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会展路1288号)A座二楼65-74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递交申请——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作出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并将相关数据推送制证部门;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签发普通护照决定,制作《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制证(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省内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省外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在20日内签发。 符合加急办理普通护照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1993】价费字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收费标准:普通护照120元/证,加注20元/次。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申请条件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送达《不予批准签发出入境证件决定书》。

  十六、结果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或者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关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7-89980376、0577-89980375。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fov.cn/wsdt/)。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45”投诉热线、0577-89980358。

  网上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fov.cn/wsdt/)。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390号;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冬令: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夏令: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星期六(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7-89980376、0577-89980375

  网上查询: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出入境进度查询)(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标签: 护照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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