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22 11:02:52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圈养和拴养犬只,户外无人牵领的犬只一律视为无主犬予以收容七日处置。
如需领回饲养的,自行承担捕犬费用(每次200元)。收容超过七日犬只视为犬主放弃该犬只饲养权,由收容单位自行处理。
领回地点:武宁县城花鸟市场旁
联系电话:13627062626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犬只应束牵引带,由完全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须征得出租车司机同意;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三)不得携犬(导盲犬除外)进入机关、车站、市场、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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