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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来源: 最后更新:22-10-23 12:35:12

导读:纳税人在淮南的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填报申报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具体信息详见正文。

  淮南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信息如下:

  一、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办理材料

  1、2份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2份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3、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还应提供:2份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缴适用)

  三、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四、办理流程图


  图源:淮南市税务局

  五、纳税人注意事项

  1、材料

  (1)、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2)、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2、纳税时间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温馨提示: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4)、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标签: 纳税人  增值税  房地产  土地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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