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04 02:34:15
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大量的养犬管理工作,对于市民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公安机关将如何处理?
答:为提高市民文明养犬意识,减少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避免因养犬发生的公共事件,按照《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将对下列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一是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对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对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的;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在城区携带犬只出户未采取牵引带牵引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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