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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处罚规定(廊坊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处罚规定最新)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4 09:49:28

导读: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廊坊电动自行车相关的处罚规定

  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非标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临时号牌过渡期满后,仍驾驶非标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并处一百元罚款。

标签: 号牌  交通管理  公安机关  电动自行车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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