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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江阴市农村集体分红政策细则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6 07:18:47

导读:具有本市户口,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离退休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取得奖励资格。

  奖励对象

  具有本市户口,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规定离退休待遇(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

  1.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3.符合本省生育政策规定、经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奖励金标准

  取得奖励资格的,奖励金为每人每月80元。本奖励金不影响奖励对象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五保户”待遇等其他政策性优惠和补助。

  奖励对象资格认定

  1.本人提出申请,到户籍地村(社区)填写《江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村社区协助核验相关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将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报相关镇(街道)、开发区。

  3.相关镇(街道)、开发区对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后将奖励对象名单发至村(社区)张榜公示10天;奖励对象最终确认后,将其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并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年审;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奖励对象资格注销

  1.死亡的;

  2.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户口迁出本市的;

  4.到国(境)外定居的;

  5.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资金发放方式

  奖励金每年发放一次,于7月发放。奖励金的发放与终止均以半年为结算单位:1月1日—6月30日年满60周岁的享受全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享受半年奖励金。1月1日—6月30日注销奖励资格的享受半年奖励金,7月1日—12月31日注销奖励资格的享受全年奖励金。

  

标签: 奖励金  对象  子女  资格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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