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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逮捕的情形包括什么(故意伤害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最后更新:24-05-06 10:40:52

导读:故意伤害罪不逮捕的情形包括: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

一、故意伤害罪不逮捕的情形包括什么?

故意伤害罪可以不批捕。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达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不批捕还是批捕这都是检察院的权利,当事人或亲属,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受害人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故意伤害罪,轻伤以下达成和解的,一般不予逮捕。很多判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对检察院不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检察院一般也不批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故意伤害罪导致的后果不严重,造成受害人轻微伤的,检察院可以不批准逮捕,用其它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有特殊情况,其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要求,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的情况下,检察院一般会批准。对于不逮捕的,检察院会告诉办案人员具体原因。

标签: 伤害罪  刑事责任  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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