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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运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通告

来源: 最后更新:22-11-09 12:10:22

导读:10月12日沧州运河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通告,严禁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规定详情及处罚标准等详见正文。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禁烧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严禁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可燃物。

  二、全区已实现红外线视频监控、治安视频监控全覆盖,一经发现焚烧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对露天焚烧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各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露天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对露天焚烧,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露天焚烧形成的浓烟会严重污染和破坏我们身边的环境,危害身体健康,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焚烧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珍惜环境,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南陈屯镇:5300800

  南陈屯镇派出所:2063110

  小王庄镇:2023781

  小王庄镇派出所:3776851

  运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标签: 露天  大气污染  小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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