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0-18 11:50:00
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的通告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疫情防控的积极性,构建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经市防控办研究,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行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对象及奖励标准
1. 发现并报告应执行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管控措施而未执行的人员,奖励1000元;2. 发现并报告未报备私自来定返定人员,奖励1000元;3. 发现并报告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擅自接诊有发热、干咳、乏力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病人的,奖励1000元;4. 发现并报告在各类退热药品禁售期间存在销售(含网络销售)行为的零售药店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0元;5. 发现并报告违反防疫规定组织一定规模的群体性聚集活动线索的,经核实确认后,每条奖励1000元;6. 对14天内未出定、未前往中高风险地区和出现过阳性感染者的县(市、区),通过主动自我检测发现的阳性人员,立即主动做好防护措施,未造成疫情传播扩散的,经市卫健局认定后,奖励2000元。
二、线索提供方式
举报人可拨打属地乡镇(街道)、市防控办举报电话,或其他途径向属地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线索内容须包括被举报对象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住所地址及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事项等详细情况。
三、有关事项说明
1. 线索提供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恶意举报一经查实,公安部门将从严打击。2. 属地乡镇(街道)、市防控办接报后要进行实地查证,经查证属实且属于乡镇(街道)和市防控办未掌握、未采取防控措施的,可根据奖励办法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属地乡镇(街道)、市防控办按照接收举报单位划分先行负责落实,事后各奖励落实单位将奖励资金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后,由市财政统一拨付。3. 同一线索,两人及两人以上提供有效线索的,只奖励首位线索提供者。一人向多个乡镇(街道)举报同一对象的,由被举报人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核实确认,不重复给予奖励。4. 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亦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奖励。5. 对举报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对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6. 其他未尽事宜,由市防控办负责解释说明。
四、整改闭环
各乡镇(街道)、市防控办在查实举报线索的同时,必须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整改闭环。
五、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终止期限由市防控办另行通告。
希望广大市民继续保持警惕,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自我防护,戴口罩,少出门、少聚集,并肩战“疫”,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定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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