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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交强险垫付与追偿情形有哪些 济宁交强险垫付与追偿情形有哪些呢

来源: 最后更新:24-01-18 01:24:11

导读: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济宁交强险垫付与追偿情形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索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

标签: 保险人  驾驶人  交通事故  费用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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