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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的认定是怎样的(寻衅滋事中凶器的定义)

来源: 最后更新:24-04-02 10:05:10

导读:在寻衅滋事案件当中没有关于凶器认定标准的特别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或者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并没有规定实施这些行为时手持凶器才能被认定成寻衅滋

一、寻衅滋事罪中的凶器的认定是怎样的?

寻衅滋事罪中并没有关于凶器的认定,嫌疑人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条件有哪些?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对寻衅滋事案件的量刑原则主要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综上所述,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即便犯罪嫌疑人手里没有携带任何凶器,但实施了以上行为情节恶劣或者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就要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也和寻衅滋事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他的犯罪情节相关。

标签: 凶器  公私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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