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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徐汇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最后更新:23-04-24 10:25:14

导读:2023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已开展,所在单位满足一定条件且个人符合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人才可享受租房补贴。

  根据《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 (2021 版)》有关规定, 开展 2023 年度徐汇区人才租房补贴工作。

  补贴对象

  纳入以下单位范围并且符合个人条件之一的人才,经认定后,可由单位集中提出申请人才租房补贴。

  (一) 单位范围

  人才租房补贴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在徐汇区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等,优先保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

  1.经区商务委认定的存量或新引进企业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 商贸服务业、外资总部等重点企业;

  (2)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 1000 万元,但符合以 下类别之一的企业:

  第一类,经认定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 中心、贸易型总部等总部类企业;

  第二类,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

  第三类,经认定的市场前景良好、附加值高、示范性强的商 贸及服务类、专业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智能终端企业。

  2.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或机构

  (1) 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承接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战略 项目,且主要创新活动和领衔团队位于徐汇区内的高校院所科研 团队及创新主体;

  (2) 数字经济类及生命健康类重点企业:在行业内的领军 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纳税在徐汇,且上年度纳税额度达到 5000 万元的分公司;

  (3) 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科技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 人企业 (含培育)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上海市软件企业、上 年度纳税额度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含 培育 ) ;

  (4) 双创载体内重点科技企业:从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企 业孵化器毕业、获得上海市毕业企业证书的企业;

  (5) 产业联盟、 新型研发机构及科技服务机构: 区域重 点发展产业领域联盟、协会等社会组织,技术转移办公室、创新 转化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以上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重 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区信息产业创新联盟牵头单位及成员单 位 、 区智慧城区建设重点单位; 注册在徐汇区的市级及以上 科技产业综合服务部门;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科技产 业载体运营主体。

  3.经区司法局认定的律师事务所

  (1) 申请时前两年度中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律师事务所;

  (2) 申请时上一年度为徐汇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突发事 件提供法律服务且成效明显的律师事务所;

  (3) 经认定在社会公益服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表 现突出的律师事务所。

  4.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青年创业企业

  (1) 经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并入驻区域留学人 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2) 经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认定的博士后企业工作站 和创新实践基地入驻企业;

  (3) 申请时前三年度内,参加过国家级、市级或相关区级 创业大赛并获奖的优秀创业企业。

  5.经区建设管理委认定的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事业单位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

  (2) 在领域内有广泛认可度,参与市、区重大工程建设的

  建设、施工 (总包) 、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

  (3) 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 技术、海绵城市等建 筑业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4) 获得“鲁班奖”“白玉兰奖”等荣誉称号项目的参建单 位;

  (5) 为徐汇城区建设管理作出重大贡献的事业单位。

  6.经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的文化旅游企业或机构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重

  点文旅企业;

  (2) 对徐汇打响“海派之源”文化品牌、推进文化和旅游 融合发展有较大贡献的文化院团、文化机构;

  (3) 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在扩大徐汇文化和旅游消费方 面有较大贡献的特色文化企业、优质旅游企业。

  7.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知识产权局) 认定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1)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并授予相关称号的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及企事业单位;

  (2)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 企事业单位;

  (3) 经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定的, 申请时近三年获得上海 市专利试点、示范称号、知识产权创新奖的企事业单位;

  (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徐汇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上海市 政府引进,或徐汇区政府重点引进,且在徐汇区落户的服务机构;

  (5)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年度营业收入达 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服务机构。

  8.经区投促办认定的新引进或存量企业

  (1)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达到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

  (2) 申请时上一年度的总税收未达到 1000 万元,但符合以 下类别之一的:

  第一类,经认定的市场前景良好、发展潜力大、示范带动性 强的优质企业;

  第二类,经认定的在重大项目引进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园区、 楼宇等载体建设运营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3) 经认定的对徐汇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 企事业单位。

  9.经区金融办认定的金融机构

  (1) 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或重点投融资机构;

  (2) 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1000 万元 (含) 以上的传统型金融机构,如证券营业部、保险公司等;

  (3) 申请时前两年度任一年度的税收达到 500 万元 (含) 以上的创新型金融机构,包括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第三方支付、 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

  (4) 其他符合徐汇区金融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在本行业具 有一定影响力、发展前景较好的优质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及 纳入区上市企业服务名录库并进入上市申报阶段的企业。

  10.其他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区人才 办”) 认定的,具有一定区域贡献的优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

  (二) 个人条件

  1.商务 (金融):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

  历, 由企业推荐的在企业中承担核心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 业务骨干及技术专才等;本区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技能人才,学历 条件可做适当放宽。

  2.基础教育: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教育系统内从事教育 教学或学校管理工作的在编在岗教师:

  (1) 获得区教育系统及以上级别人才称号的教师;

  (2) 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教师;

  (3) 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教师;或者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教育部直属的 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历教师; 以及其他在沪一流大学的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学历教师.

  3.科技创新:从事科研工作或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高校、 院所、三甲医院人才需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企业人才需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4.法律服务: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律师执业 证》的法律服务从业人员。

  5.青年创业: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的企业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6.建设管理: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具有工程技术序列中级及以上职称,在建筑、设计及监理企业

  和徐汇区城区建设管理事业单位中任职的经营管理人才、业务骨 干和专业技术人才等。

  7.文化创意: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从事文旅产业、文化事业等工作,在企业和机构内担任核心关键 岗位的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等。

  8.卫生健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区卫健系统内从事管理 和专业事务的卫生健康工作人员:

  (1) 区属公立医院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 中级职称或获 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中级职称或 获得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3) 公共卫生机构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中级职称的人员;

  (4) 紧缺专业 (包括超声医学、 口腔医学、儿科学、妇产 科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重症医学、急诊医学、麻醉学、精 神医学、全科医学、中医学、临床康复医学 (不含康复治疗师)、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食品卫生与营养学等公共卫生相关专业 等) 人员。

  9.知识产权:具有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 且从事科研工作或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10.经区人才办认定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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